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长城上放养牲畜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