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移动或者破坏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