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建设污染五当召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 建设与民族传统习俗、宗教仪规不相协调的设施;

(三) 未经批准设置监测、测量标志;

(四) 滥采乱伐林木、放牧毁坏植被;

(五) 野外用火,禁烟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六) 在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上涂污、刻划;

(七) 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馆藏文物展馆、陈列馆内拍摄;

(八) 在宗教活动区域内张贴广告、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高噪音污染;

(九) 损害各类公共设施;

(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