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科协的资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协事业投入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