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科学技术普及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