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专项经费;
(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国内组织或者个人的资助;
(四)国外友好人士或者团体的捐赠;
(五)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科协的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科协应当依法建立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和资助捐赠等专项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