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两湖保护主管机构负责两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
(二)组织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制定和实施两湖保护管理制度;
(三)指导协调两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两湖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牧、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两湖流域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对两湖流域水体、湿地、草场、林地、耕地状况等进行普查和信息发布;
(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质量进行监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监测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水污染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
(七)水污染源的监督检查,点源、面源污染的防治;
(八)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设水源涵养林(草)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