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在两湖流域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开采地下水资源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