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两湖流域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开采地下水资源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