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两湖流域拦截入湖水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截水或者取水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