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两湖自然保护区以外的两湖流域从事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两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