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并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意识。

专利促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