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将专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