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和专利发展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发明专利拥有情况纳入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绩效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