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主办者应当与参展者签订专利保护的相关合同,标有专利标记的展品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对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经专利查询无法确认专利权属和专利法律状态的技术和展品,不得允许其以专利技术、产品的名义参展。展会举办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展会主办者的请求,指导展会主办者对参展项目进行专利状况核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