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对于涉外或者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