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案件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一个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