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