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用户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按照规定销毁包裹、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州)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