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提供的收件人地址、姓名(名称),或者约定的方式投递快件。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不得改变投递地址,不得通知由收件人自取或者另外加收投递费用。经收件人同意,快递企业可以将快件放置在快递箱(柜)、驿站、共同配送点等公共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