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用户交寄信件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信封,并正确填写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地名和门牌号码进行投递。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