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职业培训等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和保障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