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或者选择经过技能培训具备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订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书面合同。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