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的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