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及宅基地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的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