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