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发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自收到催告后十五日内未解除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