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印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承包方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