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在交易场所、中介服务和纠纷调解等方面,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