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