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确需实施入户抢修的,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热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人予以配合,方可入户抢修。抢修后,在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