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二)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