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二)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