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供热期内的;

(二)停止用热可能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停止用热可能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