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