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