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