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