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擅自倾倒、违法转移、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