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