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