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