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注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