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