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整体立项的储存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整体立项的储存建设项目;

(三)与港区外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建设项目通过管线相连,且与该建设项目整体立项的储存建设项目;

(四)对前三项规定的储存建设项目单独改建、扩建的项目;

(五)从事油品销售活动的加油站。

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仅与码头相连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运营车辆供应油品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港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