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