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鼓励采用数字化手段开展线上培训。
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协调培训和考核计划,避免重复培训和考核。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