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周边省份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推进应急救援体系一体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管控、应急预案衔接与协同救援处置,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联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