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不得以传播艾滋病病毒威胁他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