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