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一)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