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催缴,并通知用户。

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的,供用水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