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和监管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稳岗的工作机制,建设高素质文化旅游人才队伍。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考试制度。鼓励职业院校设置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开展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导游、讲解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鼓励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文化旅游专题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